(2013)新执字第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万会利、吴靓、郭宗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会利,吴靓,郭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237-1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万会利。被执行人吴靓。被执行人郭宗伟。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万会利、吴靓、郭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执行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2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按原判决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