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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城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穆玉玲与胡钦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玉玲,胡钦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穆玉玲,女,生于1981年1月1日,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广惠医院员工,原籍山东省东平县,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胡钦东,男,生于1974年2月13日,汉族,济南金凯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原告穆玉玲与被告胡钦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明于2013年7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玉玲、被告胡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玉玲诉称,我与被告胡钦东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成彪。我与被告胡钦东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加之两人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即济南市历城区郭店小区24号楼2单元702室楼房及家具。2、婚生子胡成彪由原告穆玉玲抚养,被告胡钦东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胡成彪18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钦东承担。被告胡钦东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并不认为与原告穆玉玲感情破裂,我们实际分居不到两个月。而且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太大。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04年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感情较好,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26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2010年5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成彪。原告穆玉玲在庭审中称两人婚后一开始感情尚可,2010年被告胡钦东出交通事故之后开始出现酗酒和家庭暴力等行为,两人也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纠纷并从半年前开始分居至今。被告胡庆东否认有酗酒及家庭暴力行为,并称两人分居仅两个月的时间。关于婚后感情方面,原被告均无证据提交。上述事实有原告穆玉玲提交的结婚证、胡成彪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前相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很好,并于婚后育有一子胡成彪。原告穆玉玲认可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出现矛盾是从被告胡钦东交通事故之后开始的。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内没有大的矛盾纠纷,后因家庭变故出现矛盾纠纷也在所难免。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从子女成长角度考虑,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和好尚有可能性。因此,对原告穆玉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穆玉玲与被告胡钦东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穆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玉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