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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勇诉被告李秉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勇,李秉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苏勇,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9号街坊49栋44号,身份证号:150204195903062133。被告李秉玮,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北大汪村4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130503197204202710。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勇诉被告李秉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勇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苏勇负担。审判长  杜宗凡审判员  张丽娜陪审员  苗 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