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勇诉被告李秉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勇,李秉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苏勇,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9号街坊49栋44号,身份证号:150204195903062133。被告李秉玮,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北大汪村4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130503197204202710。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勇诉被告李秉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勇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苏勇负担。审判长 杜宗凡审判员 张丽娜陪审员 苗 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