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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明友与李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友,李国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张明友,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李国强,男,汉族,成年,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南后街100号。公民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友与被告李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明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明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