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明友与李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友,李国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34号原告:张明友,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李国强,男,汉族,成年,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南后街100号。公民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友与被告李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明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明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