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魏昌保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昌保,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玄行初字第93号原告魏昌保,男。委托代理人王志旗,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宏,市人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炎,市人社局局级干部。委托代理人陈挺,市人社局干部。第三人南京犇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犇亿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洪先。委托代理人张祖凤,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昌保诉被告市人社局、第三人犇亿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昌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涂纯静人民陪审员 张庆美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