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陈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雨花与张青如、徐敏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响陈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张雨花,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凡林。被告张青如,居民。被告徐敏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花诉被告张青如、徐敏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雨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敏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花撤回对被告徐敏云的起诉。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