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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某、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801号原告:周某,女,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某甲,男,194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松,濉溪县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丙,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丁,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戊,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张某甲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