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杨文通,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