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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7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黄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成,李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785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成,男,台湾居民,1976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智勇,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4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李智勇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12055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琼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