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肖教明与王明治、李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肖教明,男,生于1941年6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城固县东环二路荷花园小区。被执行人王明治(曾用名王明智),男,生于1967年4月2日,汉族,住城固县博望镇军王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李少荣,女,生于1969年1月29日,住址、职业同上,系王明治之妻。本院2013年2月26日受理肖教明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明治、李少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每月400元,利息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明,于2013年2月28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仍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城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和财产线索时,本案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