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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纪献朋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献朋,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献朋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献朋及辩护人X东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人纪献朋以帮助被害人顾X推销白酒为名,从顾X处拉走价值39950元的衡水老白干酒380件,被其用于折抵欠款等。2011年底,被告人纪献朋虚构在永城市西城区承包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苗X现金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X、苗X的陈述,证人王XX、李X、张X、赵X等人证言,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户藉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献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纪献朋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笫一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笫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献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二、对被告人纪献朋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张新爱代理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