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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执恢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吉林市中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红,吉林市中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船执恢字第00161号(2013)船执恢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女,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中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光华路。法定代表人:李润美。被执行人: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马克志。申请执行人刘艳红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2012)船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南区B号楼1单元3楼右门和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南区B号楼1单元3楼左门两处房屋归原告刘艳红所有;二、被告吉林市中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瀚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原告刘艳红办理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南区B号楼1单元3楼右门和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南区B号楼1单元3楼左门两处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艳红负担(原告刘艳红已预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艳红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本院于2013年5月6日裁定本院本次终结执行。2013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吉林市房产局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南区B号楼1单元3楼右门和吉林市船营区庆丰南区B号楼1单元3楼左门两处房屋裁定更名在刘艳红名下。吉林市房产局已将上述两处房屋更名在刘艳红名下,刘艳红向本院表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结案,本案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艳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丽娟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张宴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