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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胥珍维与赵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珍维,赵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小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胥珍维,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被告赵果平,男,1959年农历正月二十三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原告胥珍维与被告赵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变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珍维、被告赵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胥珍维诉称,2003年南马村村民原平生出售他的农用汽车,被告赵果平想购买但是钱不够,向我借款7000元,2011年2月1日我女儿找被告要钱,被告给出具欠条一张,2011年7月16日被告还款2000元,剩余5000元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赵果平辩称,刚开始是原告要买农用车,但原告办不下牌照,我就将农用车买下了。我买农用车是借了原告7000元,期间支付过原告2000元,剩余5000元未支付。2003年原告在服装城揽下工程,我给原告干了两个月,原告未付我工资,原告欠我工资款应与我欠原告款相互抵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被告介绍,以15000元的价格从案外人原平生处购得农用车一辆,由于原告办不下牌照将该农用车转手卖于被告,2011年2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胥维珍柒仟元正,正月初八还清,落款人赵果平。”2011年7月16日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剩余5000元,至今分文未付。庭审中,被告认可欠原告购买农用车款5000元,但其抗辩称2003年6月、7月他在原告承揽的服装城公安厅宿舍工地干活,原告未曾支付其工资,所以原告所欠工资应与其欠原告农用车款5000元相互抵消,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为凭,并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赵果平出具的欠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果平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利息因双方未有此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持原告欠其工资的抗辩意见,理由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果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胥珍维人民币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变爱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