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