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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02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