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4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41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劲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祥如、武永超,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平邑盛世华庭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义,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兆义。被执行人孙付慧。被执行人平邑县宏业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夫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夫永。被执行人赵志芳。被执行人马夫磊。被执行人平邑县万凯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晓灵,董事长。被执行人房晓灵。被执行人马丽慧。被执行人张敬忠。被执行人姜秀云。被执行人平邑县凯盛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安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安生。被执行人孙付英。被执行人罗凯。被执行人郑祖芳。被执行人姜运海。被执行人高玉森。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41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房晓灵、姜运海、马夫永、马夫磊、马丽慧、高玉森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晓灵、姜运海、马夫永、马夫磊、马丽慧、高玉森银行存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