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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增尤、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聊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增尤,男,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孙阳东,男,汉族,市民。被申请人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东段(柳园办事处马关屯村)。法定代表人李秀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秀华,女,汉族,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增尤与被申请人聊城市御厨房食品有限公司、李秀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增尤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申请确系申请人李增尤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增尤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