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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桂如与纪士力、唐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如,纪士力,唐福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王桂如,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满族,现住遵化市。被告纪士力,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唐福利,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如诉被告纪士力、唐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梁玉娟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韶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