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现代××××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现代××××集团有限公司;章××;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现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章××。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号。法定代表人:袁××。委托代理人:贾××。原审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章××。再审申请人现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章××因与被申请人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原审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2009)湖德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华盛达××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湖德执民字第539号。在执行过程中,华盛达××与现代××、章××、现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未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某。因此,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再审申请,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继续主张权某,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已经启动的再审审查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林型茂审 判 员 胡臻美代理审判员 蒋 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如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