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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申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黎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黎某甲,杨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申字第0010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光民,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黎某甲,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黎某甲、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出具黎某甲的CD录音中,黎某甲本人非常明确的表示,自己与杨某某、黎某乙所写的协议是假的,是为了不让李某某分到房子,这个CD录音清楚的证明了黎某甲为了达到转移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伪造假协议以掩盖真相的事实。其起诉的是自己婚姻存续期间所建第三、四、五层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属权的分割,而原审法院却以其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予以驳回。(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其在原审起诉时并没有起诉杨某某,法院却将其列为本案被告;2、原审判决认为黎某甲、杨某某对其提交的CD录音不认可,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反的证据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规定”;3、黎某甲、杨某某在法庭上出示的协议均为利害关系人所签,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此协议签订之时,其与黎某甲并没有离婚,而建房协议上并没其签名,充分说明了黎某甲伙同前妻杨某某存在着恶意串通侵犯其利益的行为,此协议应属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所出具的黎某甲CD录音,即使属实,亦不能证明争议房屋为黎某甲所建,故李某某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没有证据支持。李某某在原审起诉时虽没有起诉杨某某,法院依职权将杨某某追加为本案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满印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纪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