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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寒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寒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王清志,潍坊寒亭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