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友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周友太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800号原告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东沟镇。法定代表人陈明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应青、陈文,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友太,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友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苏胜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