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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汴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金莲与李尚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尚程,胡金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汴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尚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金莲。委托代理人李静,开封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李尚程因与被上诉人胡金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8月19日18时,胡金莲驾驶二轮电动车(后乘坐海鹏)沿滨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李尚程在该路北侧正为其所拥有的电动三轮车上所载货物绑扎绳子。胡金莲行到事故地点时所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的前车轮与李尚程身后的绳子发生缠绕,造成胡金莲所驾驶电动车摔倒,胡金莲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9月4日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证明:当事人李尚程、胡金莲双方对此事故形成原因叙述不一致,而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出具该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胡金莲于当天入住开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头外伤;2、左面部外伤;3、左眼外伤;4、牙及上唇外伤;5、左上下肢外伤;6、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7、冠心病、心肌缺血,花医疗费5871.26。另查明,胡金莲所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有一张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名字“谢建设”,金额153.81元的票据与本案无关。胡金莲住院期间由其亲戚白素霞护理,花交通费380元。停车费140元。原审认为,公民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导致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李尚程将车停在道路上为所载货物绑扎绳子时绳头甩到地上,缠绕胡金莲电动车前轮后而引发交通事故致使胡金莲摔倒受伤,李尚程应承担对胡金莲的赔偿责任。但是本案是由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处理前提条件是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双方对此次事故形成原因叙述不一致,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交警部门未出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给判决赔偿及归责带来一定难度。综合以上情况,酌定胡金莲承担20%责任,李尚程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1、医疗费5871.26元;2、营养费,18天×10元/天=180元;3、伙食补助费,18天×30元/天=540元;4、误工费,按2011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标准,城镇居民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计算,30303元/年÷365天×18天=1494元;5、护理费,按2011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标准,城镇居民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计算,30303元/年÷365天×18天=1494元;6、交通费300元显然太高,酌定支持100元;7、停车费140元;8、修车费50元,以上费用共计9869.26元,其中李尚程应赔偿胡金莲9869.26元×80%=7895.4元。另外,关于胡金莲要求李尚程赔偿修牙费用4950元,属尚未发生,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尚程赔偿胡金莲医疗费5871.26元、营养费180元、伙食补助费540元、误工费1494元、护理费1494元、交通费100元、停车费140元、修车费40元,以上费用共计9869.26元的80%为7895.4元。二、驳回胡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80元,胡金莲承担130元,李尚程承担50元。李尚程上诉称,上诉人当时将三轮车停在交警划出允许停车的线框内,绑扎车上的货物,被上诉人车速太快,没有合理避让一定的距离,车前轮压在绳头上摔倒。一审法院在没有全面、客观分析判断事故真正原因,用“酌定”二字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仅仅是皮外轻微伤,为什么要住院18天治疗?又花去那么多的医疗费,治的是什么病?由于不需要住院,因此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就根部不存在。被上诉人应承担因自己的原因所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胡金莲答辩称,如果不是上诉人的甩绳头行为,其也不会摔倒。住院18天是病情需要,用什么药是医生的职责。一审法院判决的各项费用都是按法律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李尚程在路边停车绑扎货物,虽然是在允许停车范围内,但绑扎货物的绳子拖在地面上,导致胡金莲摔伤。而胡金莲在行车中,没有掌握合理车速,未尽到路面存在异常的注意义务,也是导致其摔伤的原因。受伤住院治疗是根据伤情及医护的需要而定。用什么药是医生依据伤势的诊断用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对李尚程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李尚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任晓飞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葛瑞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松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