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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肖正生与刘荣贵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正生,刘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022号申请人:肖正生。申请人:刘荣贵。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肖正生、刘荣贵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肖正生、刘荣贵赔偿纠纷,于2013年5月3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刘荣贵一次性赔偿肖正生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柒万陆仟元整(76,000元);二、肖正生收到赔偿费后放弃追究刘荣贵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纠纷一次性了断,今后发生任何后患与刘荣贵无关;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调委会盖章生效。本院认为,申请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肖正生、刘荣贵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玉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