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莫某某,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莫某某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