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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4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莫某某,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莫某某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华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