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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兰芳与被告蒋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晓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