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兰芳与被告蒋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晓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