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农民。指定代理人潘诗文,系陕西省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以被告徐某某未到庭,未收集到充分证据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