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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贤民与董波、简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民,董波,简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16号原告周贤民。委托代理人石俊成,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花,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波。被告简宝林。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贤民与被告董波、简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贤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贤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贤民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