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罗剑、李贞元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罗剑,李贞元,胡德友,徐英成,谢胜良,姜大伦,陈天才,杨万平,卢德全,张长勇,陈远华,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