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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莉与张翠萍、王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莉,张翠萍,王丽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483号原告朱莉。委托代理人付长剑。被告张翠萍。委托代理人杨冬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莉诉被告张翠萍、王丽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