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怡与被告杨草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怡;杨草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356号原告王怡。被告杨草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201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31日生一子王杨洋,夫妻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由于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王怡于2013年8月9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杨洋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怡与被告杨草原离婚。二、婚生子王杨洋由原告王怡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被告杨草原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周末、节假日可随被告杨草原生活)。若原告王怡另嫁他人,不随父母生活,孩子由被告杨草原抚养。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文娟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日书记员田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