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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袁顺珍与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783号案件移送人本院民事审判二庭。被执行人张文英,女,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商北新村**栋***号,身份证号码:3407021956********。袁顺珍与张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调解结案,张文英应承担诉讼费1731.5元并于该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至本院,但张文英未缴纳,经本院民事审判庭发函通知,仍未支付,本院民事审判庭遂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张文英在工商银行铜陵分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英存款壹仟柒佰捌拾壹元伍角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