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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顾安荣,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