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赵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恒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