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泽辉与陈润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辉,陈润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王泽辉。委托代理人周海鹏,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润生。委托代理人潘宝玉,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辉与被告陈润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辉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泽辉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王泽辉负担。审判员 廖德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