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与刘永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刘永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527号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张向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崔灿,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永高,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诉被告刘永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永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