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漆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赵云花与陈华兵欠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花,陈华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漆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赵云花,女,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高淳大世界眼镜店员工。被告陈华兵,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农民。原告赵云花诉被告陈华兵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花诉称,原告赵云花与被告陈华兵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8日达成离婚协议,在高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陈华兵补偿原告赵云花9万元,当场支付6万元,余款3万元在2个月内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清加倍支付6万元,到期后被告陈华兵至今未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华兵立即给付6万元。被告陈华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云花与被告陈华兵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8日达成离婚协议,在高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陈华兵补偿原告赵云花9万元,当场支付6万元,余款3万元在2个月内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清则加倍支付6万元,到期后,被告陈华兵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原告赵云花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华兵未按约支付原告赵云花补偿款,被告陈华兵应当承担加倍还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赵云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云花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陈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向 阳代理审判员 祁武林陪审员黄先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箕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