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方勇与江湧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湧泉;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江湧泉(原审被告),男,1952年9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方勇(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方勇(原审原告)与江湧泉(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雨板民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29日,申请再审人江湧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江湧泉申请再审称,此案判决江湧泉给付方勇借款人民币21500元,同时支付利息4000元,其仅认可借款1500元,另20000元系原、被告合伙做钢材生意的款项。被申请人方勇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裁判合法公正,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江湧泉在申请再审期间也未能按规定期间向本院提交合伙做钢材生意的协议或合同及相关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湧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代理审判员 米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