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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2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军,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859号原告李玉军。委托代理人杜保富,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玉,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肖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天领,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小菲,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军(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豫凯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北奔牌豫E×××××重型汽车,并赔��停运期间损失16.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案由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代理审判员  潘 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艳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