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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金旧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484号被执行人王金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澄迈县人,初中文化,家住澄迈县昆仑农场美和墟三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龙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执行的王金日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金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金日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4)龙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黄健雄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