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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柯文魁、柯爱菊与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柯文魁,柯爱菊,王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柯文魁。再审申请人柯爱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燕。再审申请人柯文魁、柯爱菊因与被申请人王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台商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柯文魁、柯爱菊申请再审称:张章健出具给申请人柯文魁的承诺书中提的借条就是讼争的申请人柯文魁出具给王小燕的10万元借条,与之前申请人柯文魁为林红军、邱红旦、赵明华三人担保的债务同一,是对之前的担保债务的进一步确认。申请人柯文魁与被申请人王小燕并不认识,王小燕本身也无出借10万元款项的经济能力,其所称向他人借贷后再借款给申请人的说法明显不合常理。申请人柯文魁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二审判决以借条中“借到”二字认定申请人柯文魁已经收到借款,缺乏证据支撑。综上,足以证明涉诉借条中的10万元款项并未实际交付给申请人柯文魁。此外,被申请人王小燕应当举证证明讼争的10万元借款属申请人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推定该债务为申请人夫妻共同债务系适用法律错误。柯文魁、柯爱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借条是民间借贷中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申请人柯文魁向被申请人王小燕的借款有其向王小燕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被申请人王小燕也已就出借款项的来源及交付情况作了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柯文魁与被申请人王小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柯文魁向被申请人王小燕借款发生在两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申请人柯爱菊也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申请人柯文魁的个人债务,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推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综上,柯文魁、柯爱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柯文魁、柯爱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敏兵审判员  牟崇华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沈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