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爱荣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荣,范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范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任爱荣,女,1959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负责人张祥珍,该局局长。原告任爱荣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7月22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爱荣于2013年0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爱荣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爱荣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爱荣负担。审判长 曹秀增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段惠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