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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许广某包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广某,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广某犯包庇罪罪,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广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上午11时许,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许家沟乡同工石料厂内检查时,在其石窝内现场查获土炸药3.1公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炸药含有硝酸铵成分。案发后,该厂承包人田旺某(另案处理)先后指使蔺发某(另案处理)、许广某二人作虚假供述,冒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顶罪,均被公安机关识破。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获的炸药系田旺某于2011年8月底的一天,在其石料厂内向一陌生男子购买,用于其石料厂生产经营所需。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广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上午11时许,安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许家沟乡同工石料厂内检查时,在该厂石窝内查获土炸药3.1公斤。案发后,该厂承包人田旺某先后指使蔺发某(另案处理)、许广某作虚假供述,冒充该炸药所有人向公安机关投案顶罪。被告人许广某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1年12月21日两次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称炸药是自己所购买,妄图包庇田旺某,均被公安机关识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许广某供述和辩解,2011年8月底的一天,田旺某找到我,说给我弄点炸药让我把石窝里的石头墩子崩掉,第二天我到石窝里发现山上的石头因为下雨塌了下来,将那石头墩子埋住了,不用崩了。后来公安局的就查到那炸药了,田旺某埋怨我没有把炸药的事情办好。田旺某想让我承担这个事,我不同意,他就找到一个人顶罪,后来田旺某把我叫到他村的一个诊所内给我做工作,说他原来找的顶罪的那个人跑了,不见面,他还说他有前科,让我承担这个事,还教我到公安机关怎么说。到公安机关后,我想田旺某一直找我说这个事,也不容易,而且他还说帮我要工资,我才向公安机关说我买的炸药。在看守所里,管教给我做思想工作,给我讲课,我认为不能欺骗公安机关,才实话实说。证人田旺某证言,2011年8月25日左右,因为我的石料厂石窝内有一石头墩子,铲车无法工作,我就想用炸药崩掉它,正好在那天夜里十点多,我的石料厂内来了一个卖炸药的,我就用八块钱买了五六斤炸药,放到石窝里的石头下。第二天我让许广某安排工人将石头墩子崩了,他可能忘了,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查住了。我先找到蔺发某顶罪,在我领着蔺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办理取保后蔺发某就跑了,我只好又去找许广某,在我村一个诊所里和他谈了两回,答应事后将拖欠他的工资给他,也保证不让他住,他犹犹豫豫没有说行也没有说不行。后来我被传唤到治安大队,我说是许广某购买的炸药,后来民警把许广某带到公安局里,许广某也真的承认了买炸药的事,替我担了下来。没有想到我们两个都被���留了,我犯的是包庇罪,当事我就害怕许广某在看守所里变卦,后来民警去提我的时候,我意识到许广某翻供了,我想了想只好如实交代买炸药的事情了。证人蔺发某证言,证实替田旺某顶罪的事实。证人蔺顺生证言,证实田旺某和一个叫“老广”的人来过其诊所里两回,都是说事,大概意思是田旺某有前科,公安局查到炸药了,没有办法,田旺某想让“老广”去。另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广某在明知田旺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的情况下,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意图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核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广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广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燕文光审 判 员  李贺锋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