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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周某甲,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周某甲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2011年4月15日,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曾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起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欠了10万元的外债。现在经过两年的磨合期,双方无法再生活在一起,且长期分居。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00000元。被告王某辩称,关于婚姻问题,我不同意离婚。关于婚生女周某乙的抚养问题,小孩都是我抚养的,买吃的都是我给买的。原告家里楼中楼装修都是我出钱。现在原告家里房租都十几万,还要我负担夫妻共同债务。我现在脸上都被打伤了。我甲亢非常严重,CT做出来骨质增生。从2004年开始与原告认识到现在,作为男人要有一点责任感。我女儿身体不好。十年了,原告还是与我无法磨合。为了生活总有磕磕碰碰的。过日子,没什么感情不感情,为了生活,在外面拼搏。人家借钱,也是看我妈的面子,原告去梅湖借钱没借来。我喜欢去外面做生意,但是原告总是希望我呆在家里。原告总是打打闹闹,把我的脸抓伤。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钱是由我出面借的,还也要原告还的,借钱是通过我家的人际关系。好几次我回去,但是我有甲亢不适合住在那么破旧的房子。十几年都是我付出的,原告家里装修的钱,车子的钱都是我出的,我不觉得我要负担那10万元的夫妻债务。原告就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2011)金义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及生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三、户口簿本一份,证明婚生女周某乙的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至证据三均无异议。被告就其答辩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义乌市卫生精神中心门诊病历一份,证明被告被原告殴打致患有精神分裂障碍的事实。二、义乌市医疗发票若干,证明被告患有甲亢,甲亢是因为被原告气出来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于证据一至二跟我无关,精神障碍在跟我认识的时候被告就有了,那会被告就在吃药了。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符合证据三性,并经被告质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无法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左右认识并交往,原告与其前妻于2006年或2007年离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2009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亲属介入曾发生肢体冲突。2011年3月4日被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2011年4月15日本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011年9月7日原告又向本院起诉离婚,2011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金义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有改善。原、被告庭审中确认,双方曾向陈九妹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另被告目前身体状况不佳,患有精神分裂障碍及甲亢,需要长期服药。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两人相识多年,但至今仍然经常争吵无法磨合,导致双方隔阂越来越深,且双方对于生活的基本态度和基本看法也无法达成一致,夫妻感情已难以继续维系。另原告在近三年中已向本院提起三次离婚诉讼,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可言。因此,综合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女周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原告愿意自己抚养,被告在庭审中也同意由原告抚养,故婚生女周某乙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基于被告王某目前的身体状况,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条件及经济能力,婚生女周某乙的抚养费及原、被告欠陈九妹的10万元借款由原告周某甲单独负担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随原告周某甲生活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抚养费由原告周某甲独自负担。三、原、被告向陈九妹借款10万元由原告周某甲单独负责偿还。四、驳回原告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