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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一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3025号原告周某某,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已经在富顺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