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姚传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