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吴孟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2013)衢柯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新昌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72855-0。法定代表人:吴孟东。委托代理人:苏良昆。申请人新昌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010005120931501,出票金额:叁拾万元整,付款行:交通银行衢州分行,出票人:浙江红五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壹月壹拾肆日,收款人: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背书,由浙江红五环贸易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昌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贺宝成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晓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