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胡怡与章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怡,章慧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商初字第156号原告:胡怡。委托代理人:王海伟。被告:章慧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怡诉被告章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原告想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怡撤回对被告章慧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连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