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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潘伯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奇斌,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鹏,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灵芝,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意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合同明确约定百花公司的交货义务为,按照意境公司指示的送货地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付货物4000个,以后每天需到货350个。由此,意境公司及时通知的是送货地点,而不包括送货数量。百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属于迟延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二)百花公司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种植槽技术鉴定报告,提供的部分种植槽存在质量问题,因而意境公司未支付货款有理有据,不属于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三)二审法院认定意境公司未支付余款为823835元,并由此得出违约金为145819元系计算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百花公司提交意见认为,意境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意境公司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百花公司应按照意境公司指示的送货地点,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付货物4000个,以后每天需到货350个。百花公司则辩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了交货方式,实际百花公司是按照意境公司的指示按每个路段绿化建设需要按需送货,每次送货数量也是由意境公司电话通知。本案事实表明,意境公司在百花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履行合同后,意境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反而在连续相百花公司进行付款,且款项付清之后,双方还对交易情况进行结算,意境公司从未提出过百花公司存在延迟交货或者交货不足的情况,可见,意境公司再审称百花公司延迟交货应承担罚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在2010年7月15日交工验收合格,并判令意境公司应从2010年8月1日至百花公司主张的2011年1月24日共177天向百花公司承担未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有合同依据。二审法院酌情调整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将一审判决判令意境公司支付的违约金729063元改判为145819元,与百花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接近,并无不当。综上,意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意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修凯审 判 员  陈少林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