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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民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孙钟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孙钟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4057号原告胡建国,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静,无职业。被告孙钟鸣,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孙钟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协商已解决纠纷,并执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国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