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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4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进亮与兰晓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亮,兰晓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658号原告杨进亮。委托代理人王广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晓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亮与被告兰晓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来自